车辆挂靠,作为一种普遍存在于我国道路运输领域的商业模式,其本质是“名实分离”,即实际出资人(挂靠人)将自购车辆登记在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被挂靠人)名下,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被挂靠人则收取管理费。此模式虽在短期内为双方带来便利,但其固有的法律结构缺陷,导致被挂靠单位面临着一系列严峻且多层次的法律风险。
一、民事法律风险
1.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是风险的核心来源。
风险实质:该连带责任是法定的、对外的,不因内部协议约定而免除。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受害人有权直接向具有更强偿付能力的被挂靠单位主张全部赔偿。即便被挂靠单位每月仅收取数百元管理费,也可能承担上百万的赔偿额。
追偿困境:被挂靠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虽可向挂靠人追偿,但挂靠人通常偿付能力有限,导致被挂靠单位最终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影响自身存续。
2.合同效力与内部纠纷风险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车辆营运证只能经营者自己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挂靠行为本身是一种变相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挂靠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关于管理费、双方责任等均可能失去依据,引发复杂的相互返还和赔偿纠纷。
3.劳动用工与工伤赔偿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挂靠人如果拖欠了其雇佣的工人的工资,工人可以要求被挂靠单位支付。工人如果在工作中受伤,其可以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行政法律风险
1.行政处罚风险。交通管理部门可将挂靠行为认定为变相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从而对被挂靠单位进行处罚。另外,被挂靠单位可能因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等受到处罚,也可能因挂靠人的各类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乃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2.资质维护压力。行业主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被挂靠单位名下车辆的事故率、违章率过高,将直接影响企业信誉等级,危及核心经营资质的存续。
三、刑事法律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挂靠业务可能触及刑事犯罪。例如,被挂靠单位协助挂靠人虚开运输发票,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因疏于安全管理,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负责人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四、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为应对上述风险,被挂靠单位必须从被动收费转向主动管理,构建全方位的风控体系。
1.严格准入与实质管理。建立严格的挂靠人及驾驶员准入审核机制,对其信用、资质、经济实力等进行评估。同时,必须实施实质性的安全管理,如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利用GPS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聘请专业人士起草权责清晰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管理费的缴纳、保险的购买、车辆的维护、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追偿等作出约定。
3.构建全面保险体系。强制要求挂靠人购买足额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被挂靠单位可统一投保,确保险种齐全、保额足够,并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车辆营运性质。
4.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挂靠人为其雇佣的人员及时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尤其是工伤保险。另外,被挂靠单位应当购买雇主责任险,以便发生伤害事故后转移赔偿风险。
5.寻求经营模式的转型。深刻认识挂靠业务“高风险、低收益”的特性,积极寻求向“公车公营”、平台化合作等更合规、风险可控的商业模式转型,从源头上消除“名实分离”的隐患。
五、结语
车辆挂靠业务是特定市场环境下的产物,但其法律风险结构性地集中于被挂靠单位。在《民法典》确立连带责任以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确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背景下,传统的“挂而不管”模式已难以为继。相关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所收取的管理费实质是对自身商誉和经营资质的风险对价。唯有通过系统性的合规改造与风险管理,方能在此业务中实现可持续经营,避免成为交通事故责任链以及用工责任链上的最终买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