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甘肃天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1421号,注册号:620100200063352(1-1),联系电话:13993123256。
法定代表人:李智浩,系公司经理。
被告:刘安安,男,汉族,1983年1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301018410,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北环西路工商局,联系电话:15990538168。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49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30400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2012年3月26日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红岩牌6X4自卸车一辆。双方约定被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购车款,按此付款方式,被告应付原告的合同总价款为13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车辆,但被告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剩余249000元货款至今未付。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合同对纠纷管辖地的约定,依法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甘肃天马机械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