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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0931lvshi.com   2019-07-13   作者:张向林  
 

信访申诉书

 

申诉人:何梦洁,男,汉族,19831218日生,住宁远县张川乡刘家川村,电话:13918084958

被申诉人:宁远县国土资源局,地址为宁远县新乡镇新城区永和路4号,电话:(0943)6126422

法定代表人:朱国军,系该局局长。

信访请求事项

1.请求市委相关部门对宁远县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宁远县张川乡刘家川村土地征收活动中存在的腐败行为进行进行调查处理;

2. 请求市委相关部门责令宁远县国土资源局向申诉人支付征地补偿款34万元;

3.请求市委相关部门责令宁远县国土资源局向申诉人赔偿因未及时支付上述补偿款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事实及理由

为进行工业园区建设,宁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对宁远县张川乡刘家川村的土地进行了征收。在此次征地中,申诉人位于宁远县张川乡刘家川村面积14亩多的耕地被征收。

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令人遗憾的是,政府在此次征收申诉人土地时未履行相应的告知、调查确认、登记程序,申诉人对征地的相关情况一无所知。更为甚者,申诉人至今没有收到政府的任何征地补偿款。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征收土地都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在此次征地中,申诉人14亩多土地被征收,但至今未收到任何政府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及其他征地补偿费用,申诉人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活上出现了极大的困难。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诉人依法请求市委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责令宁远县国土资源局给予申诉人合理的补偿。

此致

青海省广汇市委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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