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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www.0931lvshi.com   2015-11-06   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段划分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兰政发〔201515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段划分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4个规范性文件,已经2015928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4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段划分规定

一、城关区

一类地段

雷坛河以东;黄河以南;天水北路接南河道沿瑞德大道、排洪路以西;兰新铁路以北。

二类地段

伏龙坪路口以东;兰新铁路以南;三角花园以西;兰山山根以北。

天水北路接南河道沿瑞德大道、排洪路以东;黄河以南;雁东路接南河道至排洪沟至烂泥沟以西;兰新铁路以北。

上徐家湾以东;白塔山南山根以南接九洲沟口接大砂沟接雁滩黄河大桥连线以南;雁滩黄河大桥以西;黄河以北。

三类地段

雁东路接南河道接排洪沟至烂泥沟以东;铁路以南;黄河以南接312国道以西;兰山山根接红山山根接南山路至东岗立交桥以北(含伏龙坪)。

白塔山南山根接九洲沟口接大砂沟接雁滩黄河大桥连线以北;天水路黄河大桥(高速)以西的地段。

四类地段

一、二、三类地段以外的其他边缘地段。

二、七里河区

二类地段

河湾堡东路以东;黄河以南;雷坛河以西;兰新铁路以北。

三类地段

深沟桥以东;黄河以南;河湾堡东路以西;兰新铁路以北。

河湾堡东路以东;兰新铁路以南;雷坛河以西;华林坪、五星坪、兰工坪、晏家坪、龚家湾以北的地段。

四类地段

二、三类地段以外的其他边缘地段。

三、安宁区

二类地段

桃林路以东;北山山根接万新北路接建安东路、西路以南;上徐家湾以西;黄河以北。

三类地段

三岔路(西沙大桥)以东;仁寿山、沙井驿北部山根以南;北山山根接万新北路接建安东路、西路接桃林路以西;黄河以北。

四类地段

二、三类地段以外的其他边缘地段。

四、西固区

二类地段

西柳沟以东;西固西路、西固中路、西固东路以南;深沟桥以西;南山路以北。

三类地段

西柳沟以东;黄河以南;深沟桥以西;西固东路、西固中路、西固西路以北。

四类地段

二、三类地段以外的其他边缘地段。

本规定自2015101日起执行。之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标准:一类地段每月每平米30元,其他地段临时安置费标准以一类地段为基础,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临时安置费标准减少10%

按规定标准计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发给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标准:一类地段营业铺面房每月每平米80元,生产经营性用房每月每平米60元,办公用房每月每平米40元,库房及其他用房每月每平米20元。其他地段临时安置费标准以一类地段为基础,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临时安置费标准减少10%

三、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每户一次性补助1500元。

2、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搬迁补助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助。

四、其它补助费规定

因房屋征收而导致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燃气等设备发生变更、迁移、拆装等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助。

五、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若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额凭证或者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凭证而无法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自2015101日起执行。之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以及《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一、征收计划阶段

(一)征收申请。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要件:

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2、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

4、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屋落实情况;

5、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除提交前述规定材料外,还要提交项目纳入市或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

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还应当提交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意见征询结果材料。

(二)编报年度征收计划。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于每年1031日前,将本区(县)下一年度的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征收准备阶段

(一)确定征收范围,暂停办理手续通知。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纳入征收计划的项目,根据规划部门的意见,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在征收范围张贴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并书面通知城乡规划、房屋登记、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审批手续。

(二)调查登记、处理违章。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张贴调查通知,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年代、结构、占用土地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和违章处理结果公布。房屋调查登记和违章处理结果在征收范围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四)委托评估机构,分类预评估。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评估名录中的评估机构实施项目分类预评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政府。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和分类预评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上报区()政府。

(六)方案论证、审核、征求意见。

1、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2、为保障近郊四区征收补偿工作协调统一,近郊四区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必须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3、区()政府将经过审核(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4、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5、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7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规定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备案。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备案。

三、征收决定阶段

(一)落实安置房源,存储补偿资金。征收决定做出前,应落实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并将征收补偿费用缴纳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监管,专户存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二)做出征收决定。区()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三)发布征收公告并备案。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式、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签约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征收决定和公告应当7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备案。

四、补偿实施阶段

(一)设立征收现场办公室。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就近位置设立现场办公室,工作人员戴牌上岗,在现场办公室处理征收补偿的日常工作。

(二)选定评估机构并公布结果。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申请参与征收项目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审查并公布,按照《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组织被征收人选定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应当在征收现场公布。

(三)分户评估、评估报告公示及送达。由评估机构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时点,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分户评估报告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必须公示,并接受现场咨询。公示期满分户评估报告在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下逐户送达,书面告知对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程序,送达回执必须存档。

(四)签订补偿协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监制。

(五)做出补偿决定。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意见报请区()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决定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并保留送达凭证。

(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建档备案阶段

(一)分户补偿情况公布及建立补偿档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二)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完毕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手续。

(三)资料备案。征收项目完毕,近郊四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按时将房屋补偿情况汇总清册、分户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是指根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政策和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将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补偿方案、评估结果以及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相关的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管,具体工作由兰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规划红线图,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并及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调查登记,应在调查登记前以现场张贴通告或发放《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等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通告或书面通知应告知入户调查登记时间、工作人员信息以及应准备的相关材料等事项。

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张贴汇总表格方式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告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公布的调查结果应当包括被征收人(名称)、房屋坐落、面积、权属、用途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应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告知书》,连同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告知书》应注明反馈意见的形式、地点、联系方式及征求意见的期限。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本地报刊及政府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就近设立现场办公室,办公室显著位置应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开以下事项:

1、政策法规类:包括国家、省、市的房屋征收政策法规。

2、现场操作类:包括工作程序、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职责、咨询及举报方式等。

3、征收补偿类:包括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偿决定、摸底调查结果、分户评估结果、安置房屋评估结果、安置地点等情况。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征收现场发布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公告应载明选定意见的提交形式和生效条件,并附公开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和评估机构简介。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选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5日。公示期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说明。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书面告知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程序,送达回执必须存档。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应与被征收人进行充分协商,告知其具体的分户补偿方案,听取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补偿意见,并做好笔录。补偿决定作出后,在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告并送达被征收人,送达回执必须存档。

第十三条 征收完毕后,分户补偿情况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全面公开房屋征收信息。

市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执行情况作为对房屋征收部门、评估机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考核内容。房屋征收部门、评估机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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