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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www.0931lvshi.com   2022-03-13   作者:张向林    
 
杨某乙诉王某某等人死亡赔偿款分配纠纷案
 

案号:(2015)平民二初字第366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审理法院: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张向林  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59 13日,受害人杨某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告是杨某甲的父亲,在杨某甲生前随杨某甲及其家人生活16年,杨某甲去世后,随其另一子生活。被告王某某是杨某甲的妻子,其他四被告是杨某甲的女儿。2015919日,被告王某某及其他四被告作为乙方与交通肇事者曾某某签订了事故赔偿协议书,由曾某某赔偿乙方各类经济损失共计55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停尸费、火葬费等费用由曾某某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另行支付。协议签订后,曾某某向被告王某某等人支付了上述所有费用。被告王某某等人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全部据为己有,没有向原告支付其应得的份额。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19383.75元。

律师观点

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侵权人给予死者近亲属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不是受害人的遗产,但是在分配上应当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获得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侵权人支付给受害者生前抚养的人的费用,被抚养人以外的人无权获得。本案原告与各被告均为受害者杨某甲的近亲属,且一起生活多年,以上赔偿款中理应包括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被告将全部赔偿款据为己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原告在获得赔偿金方面的权利与各被告是平等的。本案中丧葬费、交通费为实际支出的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包括....等所有全部损失”来看,应包括原告的抚养费。原告已过75周岁,应按2015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72元,计算5年再除以其子女人数四人,为6590元。杨某甲的死亡赔偿金按2015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0804元,计算20年,为41608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具体的标准,协议中没有明确写明数额,无法确定。杨某甲的死亡赔偿金可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按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按份额来分配。原告及各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平均分割。综上,对原告请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应分割杨某甲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法确定数额,无法分割,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杨某四返还原告杨某乙因其子死亡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590元及应分割杨某甲的死亡赔偿金69346.7元,共计7593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全国人大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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