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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www.0931lvshi.com   2019-09-05   来源:中国法律文书网    
 
李久常与兰州大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大洋中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增加市场占有份额,通常会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虽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其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它通常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商业活动,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取现金、办理结算业务等。

分公司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分公司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虽然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民事责任仍然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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