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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www.0931lvshi.com   2025-12-28   作者:张向林    
 
知假买假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规则研究
 

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定性,知假买假者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消费维权领域长期存在争议。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社会监督与防止权利滥用、维护市场诚信之间的关系。20248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以下简称《2024年解释》)对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指引,标志着我国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系统化与精细化。在此,我立足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领域、分层次地剖析知假买假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定要件、司法边界与裁判逻辑。

一、普通商品领域的法律适用

在普通商品消费领域,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条款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法定要件,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此处的“欺诈”需符合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即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购买决定。

对于知假买假者而言,其索赔请求在普通商品领域面临根本性障碍。由于购买者在交易时已明知商品存在瑕疵或系假冒伪劣,其购买决策并非基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故欺诈行为的因果关系链条被切断。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此已形成了基本共识:在普通商品领域,知假买假行为原则上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其惩罚性赔偿请求难以获得支持。这是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在于制裁欺诈、补偿损害,而非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专业性索赔行为。

二、食品领域的法律适用

相较于普通商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为食品消费者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其核心特征在于不以经营者构成欺诈为适用前提,只要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2024年解释》在此基础上,对知假买假情形作出了更为精细化的规定,确立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核心裁判标准。

根据《2024年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消费者,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受到明确限制:

1.支持范围限定:人民法院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诉讼请求。

2.认定因素综合化:法院在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时,应综合考量食品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购买频次及购买总量等因素。

3.规制重复索赔:对于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同一问题食品并分别起诉索赔的行为,人民法院应根据其购买总数,在合理消费需要范围内作出整体性判断,以防止变相的职业化索赔。

这一制度设计的精妙之处在于,它既承认了知假买假者在食品领域的索赔主体资格,贯彻了食品安全领域“最严厉处罚”的立法精神,又通过“合理范围”这一弹性标准,有效遏制了以牟利而非消费为目的的滥诉行为,实现了保障食品安全与维护诉讼秩序的平衡。

三、药品领域的法律适用

在药品领域,《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确立了与食品领域相似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但其司法政策在对待知假买假问题上呈现出更为严格的保护倾向。《2024年解释》第十条明确支持购买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到假药、劣药时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但未像食品领域那样,为“明知”的购买者设置“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限制性条款。

这一规范差异的深层原因在于,药品直接关乎生命健康,假药、劣药的危害具有直接性、严重性和不可逆性。法律对药品安全采取了近乎绝对的保护立场,其核心立法目的是通过最严厉的经济制裁,最大程度地威慑和打击制售假劣药的违法行为。因此,只要购买行为属于“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且不属于《2024年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三项特定例外情形(如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救互助行为、依据民间传统配方少量制售且未造成伤害等),人民法院即应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而无需再审查其购买数量是否“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对药品的知假买假索赔毫无边界。如果购买行为明显不具备任何生活消费属性,如非病患者大规模收购,则可能因不符合“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根本前提而被否定权利。药品领域的规则逻辑是:通过前置性的“生活消费目的”筛选和特定例外排除,替代了食品领域事后的“合理数量”限制,体现了对药品安全更高层级的保护。

四、司法裁判的侧重点与裁量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知假买假索赔案件时,通常会聚焦并审慎权衡以下几个核心点:

1.购买者身份与目的的认定。这是决定适用何种法律规则的基础。法院通过审查购买者的职业、历史索赔记录、购买商品的种类与数量、与经营者的沟通记录等,综合判断其购买行为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对于以转售营利为目的的零售商或具有明显牟利倾向的职业索赔人,其消费者身份可能被否定。

2.“明知”事实的举证与认定。根据《2024年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主张购买者“明知”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会结合商品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正常价值(如市场价格500元的香烟以90元出售)、商品瑕疵的明显程度、购买者的认知能力(如烟草经营者对真伪的鉴别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推断。

3.标签、说明书瑕疵的区分处理。针对食品领域大量的标签索赔案件,《2024年解释》第六至八条确立了精细化的裁判规则。若瑕疵涉及未标明或错标食品安全关键信息,并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则支持索赔;若仅为文字格式、符号等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造成误导的轻微瑕疵,则构成合法的抗辩事由。这一区分旨在引导司法资源精准打击实质安全风险。

五、律师建议

基于以上法律规则与实践分析,对消费者(维权方)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法律分野。清晰认知自身购买的商品属于普通商品、食品还是药品,明确适用的法律规则和证明标准。

2.聚焦生活消费。确保购买行为能体现“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的属性,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以往的购买记录等。在食品领域,尤其应注意购买数量的合理性。

3.关注核心安全。对于食品标签问题,应重点关注涉及食品安全实质内容的瑕疵,如成分、保质期、致敏源等,而非单纯的形式瑕疵。

4.警惕法律风险。坚决避免以威胁、要挟手段索要高额赔偿,该行为可能脱离民事维权范畴,涉嫌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

对生产经营者(应诉方)提出如下建议:

1.严守质量底线。将合规经营作为生命线,特别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必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杜绝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2.规范标识标注。高度重视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合规性审查,避免因标签瑕疵引发不必要的索赔纠纷。

3.积极举证抗辩。面对知假买假索赔,应主动收集并提交证据,证明购买者存在“明知”、购买数量远超合理生活需要、或标签瑕疵属于“不影响安全且不误导”的法定例外情形。

4.善用法律程序。如遭遇恶意索赔或虚假诉讼,应果断运用《2024年解释》第十五至十七条赋予的权利,向法院指出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请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可就其侵害名誉权等行为提起诉讼。

六、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知假买假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已构建起一个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因“品”而异的规则体系。这一体系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以维护食品药品公共安全为重心,通过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区分了不同领域的政策导向,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权威、明确的指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化进程中一次重要的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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